出庭時 沒有必要乖乖站著
10, Jul 2015 00:00
我看在眼裡,替他覺得不是滋味,認為這樣站著,官司還沒有打出勝負,單單法庭上的待遇和氣勢,就已經輸給對方一大截。
所以,我就在旁聽席上,比手勢告訴他,他可以坐下來的。
雖然我挨告的次數沒有《時報周刊》多,但是我有很不錯的學習功夫──每次我遇到官司,一接到傳票,我就會開始做功課。
不論是該次「出庭」相關的程序規定,或是要「撰寫訴狀」的證據收集,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,拚命去「搞懂」和我官司有關的一切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與法條。
因此,出庭時到底要不要一直「呆呆」站在被告席上,我也有做過相關功課
所以,我就在旁聽席上,比手勢告訴他,他可以坐下來的。
雖然我挨告的次數沒有《時報周刊》多,但是我有很不錯的學習功夫──每次我遇到官司,一接到傳票,我就會開始做功課。
不論是該次「出庭」相關的程序規定,或是要「撰寫訴狀」的證據收集,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,拚命去「搞懂」和我官司有關的一切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與法條。
因此,出庭時到底要不要一直「呆呆」站在被告席上,我也有做過相關功課
原來,《法院組織法》有明確規定,條文明白寫著:「在庭之人陳述時,起立,陳述後復坐」。
在法庭上,不論是原告、被告,還是證人、鑑定人,都是一律適用「在庭之人陳述時,起立,陳述後復坐」的規定,不論什麼身分,只要是在法庭上說話時都要站起來,講完話,就都可以坐下去;這是明文規定,不必等待法官指示或賜座。
氣勢湧現 才會夠力
暢所欲言 獲取看重
當時我的想法很簡單,同事打官司,總是要站在同一陣線,不必要乖乖「罰站」,當然就是要提醒他不必如此。
那知我的好意和法律常識,打手勢告訴我的同事之後,竟然換來他不以為然的表情,與繼續堅持「乖乖」站在法庭上。
而且從他的反應上看來,他似乎有點不耐、好像在責怪我多管閒事、妨礙了他的畢恭畢敬似的。
這一點,就我的法庭經驗來看,是不必要且不對的心態。
法官每天開庭,有時一天開了一、二十個案子,每個刑事案子都有一個被告,每個被告幾乎都乖順無比,深怕一個閃失,做了對法官不禮貌的動作,得罪了法官,引來法官的不高興,會量刑較狠、下手較重。
因此,法官每天看到的被告幾乎都是乖乖順順,多一個或少一個乖順的被告,其實對法官而言,根本沒有感覺。
但是,依我個人的法庭經驗,不論是當「原告」或是「被告」,在庭陳述時的「氣勢」很重要。
氣勢「充足」,才能「夠力」,才能暢所欲言;如果氣勢被壓下,很多話想講卻沒有講出來,那可才是真正的大不利!
至於,對待法官的謙卑有禮、乖順服貼,並不是那麼重要。
若開庭時,當事人沒有將自己應有的「氣勢」與氛圍爭取到,則很容易陷入戰爭還沒開打,「氣勢」就先弱了一大半的不利。
有一次,我擔任藝人郭美珠的告訴代理人,提告蘋果日報惡意誹謗罪,開庭時,我看到承辦女檢察官之問話態度很是偏頗,非常明顯的倒向「有利」蘋果日報,我當場忍不住故意嘀咕道:沒有人是這樣問案的啦!根本是在替被告問話!
我說這話的意思,當然是擺明要說給那位辦案不公的檢察官聽,果然,她也聽見了,馬上朝著我看,並很強勢說道:「告訴代理人,你有什麼意見嗎!」「好!你過來這裡!」「來,你站在這裡,我有話問你。」
一大串,強勢要我接受她訊問的指令,連珠炮似的劈哩啪啦衝著我而來。
檢察官辦案態度立場偏頗不公時,每每一被視穿,就會像這樣,以凶巴巴的問話態度,來掩飾其惱羞成怒與偏頗不公。
我既然看穿了她的把戲,也就沒在怕,很快站起來,直接走到偵訊桌前;這時,這位明顯欺壓證人,想要套取有利被告證詞的檢察官,就問我:「你有什麼意見要陳述?」
我不急不徐的回以:檢察官剛剛對證人的問話方式幾近恫嚇,且有「預設立場」之嫌,對「事實」訊問的方式,更是明顯的有「暗示性」存在,告訴代理人基於發現真實及辦案公平性,不能認同檢察官的問訊方式等等。
這位檢察官一定沒想到,我會在她的偵訊筆錄中載明這些話,一時之間,她整個人有點愣住,不知如何處理。
我一看她愣住,且我也將我的「異議聲明」登載在筆錄上了,我就轉身,回到原來告訴代理人的席位上坐下。
這位檢察官看到我這麼自動,來去自如,她才回神過來,為了扳回她的面子,她就說:「你不要走,你還要繼續站在這裡。」
她還特別以食指做出指示,我應該要站在她和書記官的前面,不能回去坐下。
我回頭告訴她,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:「在庭之人陳述時,起立,陳述後復坐」,我已經陳述完了,我要復坐。
這個預設立場的檢察官,一聽我背出法院組織法,也就完全沒轍,不能再多囉唆什麼。
當然,她是預設立場,就是要討好蘋果日報,所以很快的將案子不起訴處分;不過,我也很快的提起再議,並獲得撤銷發回繼續偵查。
這就是我常說的,出庭要熟記可能用得到的法條,還有,氣勢上不可示弱。
氣勢上不可示弱,不只有在「陳述後復坐」有用,有時,連「坐位高低」也要爭取!
我們的法庭布置,早年是很戒嚴且很官僚的,後來一再修法,布置也一改再改,終於,才有了現在的條文(法院組織法84條之規定):「法院內開庭時,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、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,均應設置席位;其席位布置,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。」
即終於明訂應依「當事人平等」之原則為之;修法前,被告在法庭的地位,是嚴重矮一截的,是明顯被打壓的。
修改後的條文規定,不再是陳述時一定要起立,而是只要審判長同意,每個人都可以坐著說話。
條文規定:「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,在庭之人陳述時,起立,陳述後復坐。」等。
這是經過多年改善才有的改變。
法庭布置 與時俱進
懂得爭取 方可突破
早年,被告一進入法庭,法官還沒有問話,單單法庭的布置,就已充分展現要「打壓被告」的設計。
我記得,大概也是民國八十年代前後的某次開庭,告我的代理律師(原告律師),竟然是坐在和「法官席」同一高度的「自訴律師席」(也就是檢察官的席位),而我則坐在矮他們兩位一大截的「被告席」!
當時的法庭布置就是這樣子。
那時候的我,訴訟經驗雖然還不多,但我直覺就很不爽,認為這樣的擺設很不公平,當場就很不服氣的向承審法官質疑:為何席位擺設這麼不公平?官司還沒開打,你們兩人就坐得那麼近,且還是「一般高」。我雖然是被告,就算我和法官不能享有和原告律師一樣的「近距離」,但至少我也應該享有一樣的高度啊!
那位法官被我問得傻住了,大概從來沒有被告敢抗議席位的安排不公,大多數的被告,都是一進來就乖乖就坐。
一時之間,法官也不知道該如何回應我的抗議與要求。
最後他只是很簡短的解釋,那是司法院規定的。
有趣的是,第二次開庭時,這位法官主動提供我一張「司法院法庭布置」的圖表給我,並告訴我,法庭是依照司法院的規定擺設,那是法定設備,不是他能改變的。
從這位法官特地列印一張「法庭布置圖表」給我的這個小動作,我相信,法官認同我的看法;一樣都是當事人,「自訴律師」的席位高度,怎麼可以高出「被告」席位一大截?
後來,司法院對於法庭擺設一改再改,顯然,當年我的抗議聲音也已納入改進意見,現行法庭布置確實公平不少。當事人的席位安排,不再那麼高低有別。
打官司,不必什麼法律都懂,但,一定要作功課,而且,覺得不公平,就是盡力爭取;司法常年不公,是因為百姓不敢爭取、不會爭取、不懂得爭取。
我一向主張,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,只要有道理,就要堅持到底。只要全民都如此堅持,司法的不公,遲早是會改善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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